涵委反腐办〔2015〕5号
涵江区关于规范村(社区)组织津补贴等支出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从源头上防止滥发补贴现象发生,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涵江区村级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涵江区村级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省委、市委巡视组要求,结合涵江实际,特制定本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以奖金、过节费、加班费、礼品、油费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补(津)贴等。
二、全区各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不得安排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或开展各项工作的人员就餐。确因计生、防汛、征兵等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就餐的,就餐费用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办备案,就餐费用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且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三、村(居)民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如需要发放误工补贴的,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街道办备案,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不得多列参会人员或多列会期,不得擅自提高误工补贴标准。村(社区)干部(含聘用人员)不得参与领取误工补贴。报销时须附上有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
四、全区各村(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章规定,认真行使党员权利,严格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各级党组织举行的党员大会等会议和各项组织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发放或领取礼品礼金等福利补贴。
五、本补充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反腐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局
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审计局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