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等,制定本规定。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一)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 把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三) 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新提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班,作为主体班次予以固定,每期不少于3天。
(四) 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厅级、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委(党组)备案。
(五) 采取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
(一) 按照“可执行、可检查、可整改、可督办、可追究”的要求,制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时限。
(二) 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 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责任和措施等。
(四) 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五) 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六) 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实行“凡提必查”。对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的,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发现有明显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条 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 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必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常委(党组)会议等,组织学习贯彻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 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
(三) 发现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
(四) 坚持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下级党委(党组),亲自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五) 每年开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
(六)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七) 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六条 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纪党规的行为。
(一) 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二) 注重抓早抓小,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加强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巡视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拉袖子、咬耳朵,防止轻微变成严重、违纪走向违法、小错酿成大祸。
(三) 领导、支持和保障纪委(纪检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查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汇报,协调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要问题。抓好上级纪委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和反馈。
(四) 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委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
(五) 领导、支持纪委(纪检组)开展“一案双查”,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条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检查、落实。
(一) 每年根据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纪委全会、形势分析会等,部署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 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重点地区(部门)、重点事、重点人,严肃查处和通报曝光违纪违规行为。
(三)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严肃问题整改,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四) 严格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在收到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履行以上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根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