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日报:我市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湄洲日报】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817日上午,涵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标、李国成、何自军、李建清、李国华、翁美莲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公诉人、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涵江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组织该区新任村居干部30余名到庭旁听。被告人李新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被告人何自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金标、李国成、李建清、李国华、翁美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涵江区监委成立以来实施的首起留置案件,是我市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也是全省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把持村委会案件。

  经法院审理,以江口镇李厝村原村委会主任李新林为首、其他5名被告人等结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村主任、副主任等村干部职务便利,组织煽动村民或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用围堵江口镇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等方式制造事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新林在明知李厝村红沟鲤市场权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利用其把持李厝村委会的影响力,以改变风水和改善排水为由,违规召开李厝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该市场拆除改造的决议,指使他人将市场内建筑物等全部拆除,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654万元,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新林等人企图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提高海域滩涂补偿款,伙同何自军等人预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计人民币316万元(其中何自军行贿数额为人民币296万元),情节严重,其间何自军多方运作企图贿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终因案发未能着手实施。李新林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村民募集资金中骗取5万元,数额较大。

  此外,李新林、李金标、李建清、李国成、李国华等人利用江口镇李厝村委会、宫庙董事会、老人协会等,实施多起违纪违法行为,其中李新林带头违规增设12名关系紧密人员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纵李厝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李新林、李国成等人从江口镇经管站强取李厝村财务私章,违规控制该村集体财产收支。

  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全市产生极大的反响,对黑恶势力起到强有力震慑,有利于村级组织换届,也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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