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有所扶”如何实现?
【发布日期:2018-01-0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弱有所扶”是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提法。报告增加这一项,进一步丰富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更精准、更全面地补齐了民生“短板”,反映出我们党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人民情怀。

  “弱有所扶”中的“弱”,广义上涵盖了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迫和发展困境的群体。长期以来,我们主要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绝对贫困群体。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强有力的反贫困措施,已经使几亿人脱贫,成绩举世瞩目。而在帮助绝对贫困人口的同时,也应该把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境和发展困境的群体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对象范围。最近5年,我国44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扶持10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2000多万残疾人,1500多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过上了有尊严的生活。

  帮扶弱势群体,应该如何着手?要全面完善救助保障制度,稳步提升救助保障水平,不断规范救助保障管理工作,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的准确性,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要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拓展有助于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和社会竞争能力提高的服务项目,挖掘其发展潜力,由“他助”转换成“自助”,使弱势群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最终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在社会救助手段上,要促进由传统的物质救助转向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援助,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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