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发布日期:2018-01-05】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讲到这句话,场下响起一片热烈掌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为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路径、目标。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开始改革以来,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大为改观,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解决住房问题必须直面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才能保持房子“居住”的基本属性,才能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

  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顺应了住房领域需求变化。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顺应了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住房制度覆盖面将从局部转向全部,改革重心将从保障困难群体有房可住转向全体人民住得更好。住房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同频,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引导住房需求合理分布;与规划、公共服务制度等改革共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均衡配置公共资源,统筹解决群众住房及衍生需求。第二,标志着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更加多元。从供给侧看,市场主要提供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重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府主要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从需求侧看,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手段支持群众市场化住房的合理需求,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助等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需求,通过打击首付贷、改革房地产税等手段抑制投机行为。第三,意味着调控手段更加强调综合施策。土地供应制度方面,要完善土地供给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供给规模,有效控制土地价格;金融财税政策方面,要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政策,平衡好房地产产业与其他行业资金配置,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的财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动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建立评价预警机制,实现对住房供给交易的动态监测、科学研判、有效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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