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清官兄弟”史留名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宋代福建莆田出了一对清官兄弟:哥哥林孝渊,字全一,登崇宁五年(1106年)进士榜;弟弟林孝泽,字世传,登宣和六年(1124年)进士榜。

  《兴化府志》记载,王黼出任宰相时,因与林孝渊为同榜进士,屡次派中书省官吏前往邀他来京一见,告诉他:“你来了后可以得到要职!”林孝渊却回道:“我听天由命罢了。”最终,林孝渊按正规的官员选拔渠道、正常的官员任用规格担任建州(今属福建)通判。

  靖康(1126年-1127年)年间,林孝渊改任泉州通判,他在任上拒贿革弊,绥靖安民,协助郡治。为此,提举舶事邵邦建以其“材术疏通,吏事详练,有绥靖兵民之功”,向上级举荐他兼任泉州市舶司提举。

  泉州是海上丝绸之路上的著名港口,外国商船云集,贸易繁荣。一日,负责查验货物的官吏,按照惯例拿回来一盒香料龙脑。林孝渊高声说:“公则官物,私则商货,何例之有!”随后命令将龙脑收归官库。的确,按照惯例,市舶提举司官吏可以拿回一盒龙脑,这并不犯法,但林孝渊清廉自守,认为官物属于国家,官私应当有别,这种所谓惯例必须取缔,于是下令归还舶库。

  林孝渊任泉州通判期间,曾登泉州九日山并留下了两块摩崖石刻,其一曰:“长乐林述中、陈大年、莆阳林全一、嘉禾鲁巨山同登姜相峰,过此徘徊久之,丙午十月十一。”其二曰:“靖康改元初冬,提举常平等事林遹述中,循按泉南。同提举市舶鲁詹巨山、太守陈元老大年、通判林孝渊全一,会食延福寺,遍览名胜,登山绝顶,极目遐旷,俛仰陈迹,徘徊久之。”这两块摩崖石刻均是靖康元年(1126年)林孝渊和几位同僚到延福寺聚餐后登游九日山留下的。同是这几个人,两块摩崖石刻却如此分开刻字,似为表示公私分明之意。由于前段系私事游览,姓氏前没有加上官衔;而后段为同僚公事聚会,故姓氏前加上官衔。

  无独有偶,这种公私分明、清正廉洁之风在弟弟林孝泽身上也得到了传承并发扬光大。

  林孝泽曾提举广东市舶,负责对外贸易事务。《兴化府志》记载,有个外国妇人蒲氏,她儿子贩卖的货物,因为违反朝廷规定而被扣押,于是她拿着海外的奇珍异宝贿赂官吏,到处给儿子求情,企图打破朝廷的有关禁令,据说这位妇人已经“活动”到了林孝泽的上级。林孝泽闻知后,正色表示:“如今因为一位商人的母亲,要使朝廷废弃已实行二百年来的贸易成法,这怎么可以呢?”于是向朝廷上书力争,坚持不予放行。后来,林孝泽转任广东转运司判官,协助转运使处理一路(省)财赋,以及督察地方官吏。州县官员因贪渎失职而被解除职务者有数十人,可见其治吏之严正。

  隆兴二年(1164年),林孝泽改知漳州。据地方志记载:林孝泽上任时,正值守边的兵卒回家,“索添支钱”,大闹公堂。林孝泽见此情形,不仅没有害怕,反而说道:“太守可杀,添支不可强取。”

  一日傍晚,林孝泽视事完毕回到住所,属吏拿着火烛送到室内,他急忙表示这是官府使用的火烛,怎么可以用在私室?遂命属吏拿走。《八闽通志》为此称赞林孝泽“清介特甚,至不用官烛于私室”。《后汉书》曾记载,东汉扬州刺史巴祗“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林孝泽此举颇有古人之风范。其实,“不用官烛于私室”不仅是一个风范的问题,更是一个人对自己的清廉品质的坚守。一根蜡烛虽小,却照见了一个人根本的品质。

  由于林孝泽为人清介、严于自律、公私分明,朝廷每当推举“重藩名郡”长官的人选时,总是提到林孝泽,但林孝泽年事已高,“不欲劳之”。乾道七年(1171年),林孝泽卒,年八十三。(林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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