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四中队队长陈少非违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剖析
【发布日期:2015-09-23】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5日,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四中队队长陈少非按照晋安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赴河南信阳参加2014年城乡规划执法中队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暨“两违”综合治理培训班学习,培训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培训学习期间(12月27日至12月29日),陈少非擅自前往陕西西安游玩。培训结束后,陈少非将前往西安游玩产生的部分费用950元(包含往返西安和信阳的火车票770元、住宿费180元)以差旅费名义在晋安区茶园街道报销,并领取出差补贴200元,合计1150元。

  二、线索处置

  2015年6月18日,福州市纪委组织开展端午期间明察暗访活动,检查组到晋安区茶园街道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在查阅账册环节,发现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四中队队长陈少非赴河南信阳培训期间前往陕西西安的差旅费报销凭证,经现场核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关于举办城乡规划执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暨“两违”综合治理培训班的通知》,并无安排培训期间赴陕西西安的行程,疑似陈少非培训期间擅自前往西安旅游。

  2015年6月25日,福州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端午明察暗访发现的“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四中队队长陈少非疑似培训期间借道公款旅游问题”线索转晋安区纪委调查处理。

  三、处理结果

  2015年8月21日,晋安区纪委给予陈少非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向茶园街道退还已报销的差旅费1150元;2015年8月31日,晋安区纪委给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晋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郭绍兴、党委书记陈为友诫勉谈话处理。

  四、剖析与警示

  公款旅游问题,一般以挥霍浪费错误定性。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查处陈少非违规公款旅游问题,有如下几点警示:

  一是暗渡陈仓。公款旅游有的是借考察、调研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有的是以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为名或借外出学习培训之机,转道、借道旅游景区游玩;还有个别基层村(居)以经过村两委集体研究为由,擅自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组织公款旅游。此次查处的陈少非公款旅游问题,是一起较典型的在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借道景区游玩案例。

  二是心存侥幸。在各级党委、纪委三令五申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正常的差旅费报销手续中,夹带报销借道旅游的其他发票,企图瞒天过海,使用公款开支个人旅游费用。

  三是把关不严。个别单位主要领导对下属党员干部疏于管理,在审核报销凭证时把关不严,导致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在公款中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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