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警示:寿宁县交通执法大队干部、寿政公司工程组副组长刘伯向违规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剖析
【发布日期:2015-10-19】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日,刘伯向在寿宁县聚得乐酒店举办婚宴,收受寿政公路相关标段管理人员赠送的礼金11300元;

  2012年至2014年间,刘伯向违规收受寿政公路相关标段管理人员赠送的购物卡2700元,以及中秋月饼、螃蟹、白酒等节礼。

  二、线索处置

  2014年8月,寿宁县纪委在查处寿政公司吴新寿(另案处理)案件中,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口供,发现作为寿政公司工程组副组长的刘伯向也存在违规收受礼金等违纪问题可疑线索,2014年11月12日,寿宁县纪委常委会对刘伯向违纪问题进行立案。

  三、处理结果

  2015年7月29日,寿宁县纪委给予刘伯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14000元上缴国库。

  四、剖析与警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刘伯向主动退出违纪款,根据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查处刘伯向借机敛财、受贿问题,有如下几点警示:

  一是借机敛财。刘伯向担任寿政公司工程组副组长,与寿政公路相关标段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与相关标段工作人员是管理与被管理对象的关系。举办婚宴时,刘伯向给部分管理对象发结婚请帖,收受礼金5300元;对一些不请自来的管理对象,刘伯向觉得不好拒绝,也将礼金6000元收下。其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相关规定。

  二是收受节礼。服务对象利用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及婚宴时向刘伯向赠送礼金或礼物作为感情投资,就是为了让双方保持紧密关系,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特殊的“关照”,形成事实上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是律已不严。刘伯向生于1986年,作为一位年轻干部,有文化有知识,对法纪有一定了解,对触犯法律的事心存畏惧,但在一些看似小问题的行为上守不住底线。在该案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得知寿政公路相关标段负责人曾送过大额款项给刘伯向,刘伯向知道属于违法行为,不敢接受,但对别人平时送的小额购物卡、礼品之类,他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导致了错误的发生。

  五、执纪者说

  中国人讲究“礼尚往来”。人的社会属性使得每个人都需要人际交往和感情沟通,礼物是其中的一种载体,但如果收送礼金礼品的行为渗入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礼尚往来”就变成了“利尚往来”。一些管理和服务对象、本单位下属在重要时间节点给单位领导表达心意,无非是看中了其手中权力,看起来名正言顺,合乎人情世礼,让人难以拒绝,实则为权钱交易打下伏笔。有的党员干部一开始只是偶尔收点小红包、小礼品,认为铸不成大错,逐渐放松了警惕与自身要求,久而久之,就容易突破红线,最终成为“温水里的青蛙”。

  “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违规收受礼金礼品往往是党员干部腐化的开始。当前,在中央的高压政策下,显性“四风”问题明显减少,隐形“四风”问题却层出不穷。如何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是当前摆在纪检监察干部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纪律审查能力的新考验。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我们一定要研究破解的新办法、新技术,让不守纪律与规矩的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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