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污浊的环保局长——秀洲区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大水严重违纪问题剖析
【发布日期:2016-12-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大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574.6万元,其中个人实得316.56万元。2015年6月29日,经秀洲区委批准,区纪委给予周大水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6月24日,经秀洲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监察局给予周大水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2016年11月15日,秀洲区环保局开展以案说纪警示教育,一名局班子成员听了区纪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案例通报后感叹说,“作为承担全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环保局局长,居然自甘污浊,在腐败泥沼里越陷越深,教训深刻,我们一定引以为戒。”

  思想蜕变,党性淡薄被“围猎”

  周大水对自己的经历是如此描述的:“回想这一路走来,在部队刻苦训练,完成各项战备训练任务;到地方参加交通建设、修桥铺路;到环保局后积极治理污水,努力工作,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

  2007年3月,周大水调任秀洲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时,正值区委、区政府把生态环境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着力营造绿色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时期,环保系统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权力越来越大,资金不断增多。一些手握排污企业“生杀大权”的环保系统干部,也逐渐成为了个别排污企业老板追捧和“围猎”的对象。就在这些追捧和“围猎”中,周大水变得利令智昏,在金钱面前淡薄了党性、迷失了方向,私欲不断膨胀,进而破纪破法。

  周大水在悔过书中这样剖析:“由于自己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平时放松了党规党纪的学习,没有好好把握自己,把组织的教育、同事的提醒当耳边风。”

  回顾周大水的任职经历,他在重要部门担任一把手10多年,并没有做到善始善终,相反却利用手中的职权大肆敛财。周大水调任秀洲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时正好50岁。初到环保局,他便觉得年龄已大,升迁无望,便有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逐步萌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他说,自己内心的贪欲也在慢慢膨胀,想多弄点钱退休后可以享受,还有就是自己心存侥幸,心想不会这么倒霉查到自己头上。

  组织调查,违纪事实浮出水面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根据省委统一部署,浙江省委第一巡视组对嘉兴市秀洲区进行了巡视。在巡视过程中,省委巡视组收到了关于秀洲区环境保护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大水的信访举报,随即移送秀洲区纪委进行调查。随着秀洲区纪委调查的不断深入,周大水违纪违法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盛夏的一天,在秀洲公园的一个角落,走马上任不久的周大水应约和嘉兴市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老板徐某见面。前一天,徐某打电话给周大水,说有事情找他帮忙,为了避人耳目,周大水把见面地点安排在了比较冷清的秀洲公园内。

  一见面,徐某就请周大水帮助他们公司垄断秀洲区的环境监测业务和环评业务,希望在审批中心设立该环评公司窗口,并答应按照公司每年利润的一定比例送给周大水好处。在这项风险极大的交易中,周大水尽管有犹豫,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他的纪律底线被突破了。2007年至2012年,徐某许诺送给周大水共计约300万元。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双方约定,这笔金额巨大的贿款将在周大水退休后兑现。

  而这只是周大水近80笔受贿款中的一笔。“欲不可纵,渐不可长。”欲望一旦放纵,人就容易迷失方向,便会走向深渊。对于此时的周大水来说,权力完全成了谋利的工具。而他对私利的追求也从不“挑食”,只要一有机会,他就会抓住各个环保业务环节,想尽办法大肆挖掘权力寻租空间,处心积虑获取个人利益,不断地破底线、越红线。

  据执纪审查人员介绍,周大水利用担任区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在承接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保整治、环保检查和处罚减免、污泥监测、煤渣和污泥运输、取得印花业务资质、污泥压油项目运作等方面提供便利,以期权受贿、投资商业、借贷收息、收受干股等隐蔽的方式大肆收受相关人员的贿赂,深陷权钱交易的泥潭不能自拔。

  2008年,周大水在对某染织有限公司进行查处过程中认识了企业老板金某。2010年,在周大水的协调下,金某取得了企业印花业务资质。为获取好处,周大水在该染织有限公司以所谓的“借款”名义放了50万元,然后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来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2013、2014年,周大水共收受金某以所谓“固定回报”为名的贿赂款40万元。

  周大水在任期间,每逢节日,就有人给他送钱送物;每个月都有人按时往他的银行账户上打钱,每次数额都有数万元;买车、装修、旅游、女儿结婚都会有大笔贿金入账。退居二线后,他还多次与行贿人商量期权受贿的兑现方式。

  教训深刻,党员干部须引以为戒

  梳理周大水的违纪违法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他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极为恶劣,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周大水说:“走到这一步,对不起家中的亲人,特别是我的母亲、妻子、子孙,更对不起党组织多年的教育培养。”

  掩卷沉思,周大水财迷心窍,不惜违纪违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不过是当了回“财物保管员”,他的教训是惨痛的。

  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平时缺乏党性锻炼,对纪律和规矩缺乏敬畏,心存侥幸,最终往往给自己套上贪婪的枷锁,走向贪腐的不归路。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只有自觉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带头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底线,才能把党章和各项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作为单位一把手的周大水,权力过于集中,很多重要事项都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民主决策、“末位表态”等制度,在周大水面前都变成了一纸空文,部门内部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一个单位的党组织,必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不能让监督流于形式,而要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认识到,对权力的监督不仅是对自己的约束,也是对自己的保护,要时时处处主动接受监督,牢牢守住做人、做事、用权的底线。(本报记者 颜新文 通讯员 秀洲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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