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进行时】被处分的"老好人"
【发布日期:2017-04-13】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2017年3月初,厦门市翔安区纪委通报一起社区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典型案件,因对社区党员疏于教育、管理,新店镇吕塘社区党总支书记董承辉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6年7月,翔安区纪委在对吕塘社区的日常检查中发现,2014年7月,厦门东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石公司”)为取得吕塘社区内约350亩虾池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时任社区党总支部委员洪某向34名居民代表(其中党员居民代表5名)行贿,每人1万元。7月16日,在接到有关竞争单位向居民代表行贿的举报电话的情况下,吕塘社区仍然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单位,当天,东石公司取得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

  中标后,东石公司为尽快开展虾池退养、后续基建工作,于2016年8月送给洪某等3名社区干部每人各5万元,另外送给董承辉(主动退回)和时任党总支部委员洪某各2万元,以取得他们对该社区虾池退养、基建工作的支持。

  这件事直接导致吕塘社区9名涉案党员被追究责任。如此多的党员干部被处分,社区党总支负责人难辞其咎,翔安区纪委要求新店镇纪委启动“一案双查”,约谈社区党总支书记董承辉。

  “东石公司也送钱给我了,我第一时间就退了,我原本以为自己没有收受贿赂,就不会受到处分。”董承辉说。

  “你平时对社区党员进行过监督教育管理吗?”新店镇纪委相关负责人问到。

  “平时我不太注重廉洁方面的教育管理,对社区党员队伍建设不够上心,存在‘老好人’思想,没有针对苗头性问题约谈相关社区党员干部。”董承辉坦诚道。

  调查还发现,在整个案件发生期间,董承辉曾意识到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两委干部可能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他没有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核实、教育、提醒,也没有向上级组织报告。有关部门对社区两委干部和居民代表启动违纪调查后,董承辉明知社区多名党员、干部集体发生上述违纪行为会损坏党的形象、影响社区其他工作开展,却仍然存在“好人主义”思想,没有对有关干部、党员进行廉洁提醒、教育,也没有监督有关人员进行整改,而是放任不管。

  “因为自己的失职,疏于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没有履行好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导致社区多名党员及社区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7年2月27日,在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召开的廉政集体谈话会上,社区党总支书记董承辉痛心地检讨自己的错误。

  如今,翔安区以此为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提醒工作的意见》,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问题重点督办、快查严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落实到位。(厦门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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