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9-15】 【来源:】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市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来源:湄洲日报 | 浏览次数:99 | 时间:2015-09-14 15:13 | 字体大小:[大][中][小]
 

要求中秋国庆期间认真贯彻落实“八不准、八不得”
实行“一案双查”,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

  记者昨日获悉,市纪委近期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5年4月至5月间,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林建军多次公车私用。市国资委纪委给予林建军党内警告处分,市国资委党委免去其莆田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

  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仙游县社硎乡卫生院违规向私人租用小轿车,由仙游县社硎乡卫生院党支部副书记林友和负责管理使用,单位没有实行派车登记和加油里程登记。林友和在管理使用车辆期间,多次用单位油卡给私家车加油,其中2014年“五一”节,组织职工私借车辆往龙岩地区旅游,并用单位油卡加油。仙游县社硎乡卫生院院长、党支部书记陈明苗对此负有领导责任。仙游县卫计局给予陈明苗、林友和行政警告处分。

  2014年5月23日,荔城区新度镇扬美小学校长宋维扬在南门阳光假日大酒店为其女儿操办婚宴,宴请并收受下属干部职工礼金。2014年5月,扬美小学未经区教育局审批,自行肢解采购一批监控设备。荔城区纪委给予宋维扬党内警告处分。

  城厢区国税局华亭分局副主任科员翁振宇、区国税局稽查分局副主任科员朱义贵、区国税局凤凰山分局科员詹荔鹏利用职便,分别多次收受有关企业、纳税人等所送礼金。城厢区纪委给予翁振宇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朱义贵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詹荔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7月1日,涵江区三江口镇洋中村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后,给全体参会人员发放礼品。涵江区三江口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刘伯钦,村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刘玉桥党内警告处分。

  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秀屿区平海镇平海村违规收取建房款并在账外开支,除用于日常开支外,还违规集体聚餐消费。秀屿区平海镇纪委给予平海村党支部书记蔡国华、村委会主任陈国贤、村土地协管员阮德发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余款和违规聚餐费用予以没收上缴。

  2015年4月,湄洲湾北岸开发区东埔镇企业站职工郭金元、东埔镇临时聘用合同工林朝阳持该镇公车加油卡多次为私家车加油。东埔镇给予郭金元行政记过处分,全额追缴违规所得;给予林朝阳辞退处理,全额追缴违规所得;北岸纪工委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东埔镇镇长郭金泰诫勉教育处理。

  市纪委要求,省委反腐办针对中秋国庆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了“八不准、八不得”,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认真查摆在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强化纪律监督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牢记在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执纪监督问责,加大点名道姓通报力度,深入挖掘“四风”问题“隐身衣”、“新伎俩”。要实行“一案双查”,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记者  郑已东)

延伸阅读

“八不准、八不得”

  根据省委反腐办下发的《关于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通知》(闽委反腐办〔2015〕5号),“八不准八不得”纪律要求具体是:

  1、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 (下转第3版)
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烟酒、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

  2、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博饼”活动;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

  3、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购买、赠送节庆纪念品、纪念册;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纪念册。

  4、不准用公款安排、组织宴请和聚餐;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

  5、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奖金和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礼金。

  6、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

  7、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不得利用培训中心、机关食堂、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

  8、不准违规借用、占用、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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