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施“一案双查”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发布日期:2015-09-21】 【来源:】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福建:实施"一案双查"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9-21 06:40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纪委通报一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延平区峡阳镇3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15名农村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区纪委对该镇实行“一案双查”,给予镇党委原书记夏孙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纪委书记张仁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镇长吴春生通报批评处理。

  这是福建省实施“一案双查”、推动责任追究的一个典型案例。今年以来,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对189名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一案双查”,其中44人被立案调查,110人被诫勉谈话。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如何把责任压到一线,让“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把责任扛起来?福建注重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撒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四风”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针对各地对“一案双查”工作存在认识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开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省纪委注重筛选典型案件,运用解剖麻雀探究规律的办法,力求透过个案分析寻找共性特点,并上升为制度规范,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案双查”工作的意见》,明确开展“一案双查”的基本要件、实施程序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一案双查”工作。

  据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个案的责任追究不同,“一案双查”更加强调纪律性、系统性。针对“较短时间内案件频发”、“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严重不正之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意见》对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等4个责任主体,启动“一案双查”、实施责任追究设定了6个基本要件,符合相关条件即进行追究。

  比如,一年内有2名以上内设机构负责人,或3名以上直接管辖的下属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对领导班子负责人和相关成员启动“一案双查”。

  在具体实施中,福建省着重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查处的一些涉及面广、典型性强、顶风作案、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实施“一案双查”的突破口。

  今年4月,平和县纪委对该县建设系统系列腐败案件启动“一案双查”,决定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党总支书记魏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时任平和县纪委派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组组长吴坤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2013年7月以来,平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曾丰玉、建筑工程股原股长朱镇荣、平和县建筑设计院原院长曾明辉等12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其中有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不敢抓、不敢管,往往是自己“身不正”、“腰不直”。在实施“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同时,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注意深挖细查案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今年初,上杭县纪委在对15名乡镇卫生院行政管理人员收受医疗器械和药品回扣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同时,迅速启动“一案双查”机制,严肃追究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何祥椿的主体责任。在对何祥椿进行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明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十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目前该案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案双查”的启动实施,有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今年1至7月,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913件,同比增长10.69%;查办厅处级干部案件151件,同比增长38.53%。(福建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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