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按程序依法对该县粮食局副局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A某交代称,2006年至2017年期间,其先后多次收受B某所送钱款,二人关系非常密切、送钱模式比较固定,每年春节、五一、十一过节期间B某都会来家中拜访看望,每次B某都是送给A某5万元现金,一年15万元、12年共计180万元;此外,还有几次是A某去香港前B某送给他5万港币、去美国前B某送给他2万美元,A某女儿结婚时B某送给A某10万元和名牌手表等。上述问题B某也做了相应交代,双方交代内容吻合,收送钱时间、数额一致,且在A某家中经依法搜查确实发现了数百万元现金和相关贵重物品。
据此,调查组拟认定该问题并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人员经认真阅卷后发现,A某女儿在交代其他问题时曾提到,她在北京读书时,2008年国庆期间A某均在北京陪她游玩,因此审理人员认为A某2008年国庆期间收受B某现金的时间可能存在疑问,提出由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
调查组经核查有关航班信息后发现,2008年国庆期间A某确实不在该县而在北京,不具备收受B某现金的时间条件,但其他时间的春节、五一、国庆期间A某确实均在该县并收受了B某每次5万元现金。对此情况,A某解释说他确实收受了B某200余万元现金和相关贵重物品,此前在交代问题时内心忐忑、情绪紧张,所以忘了2008年曾去北京的情况,现在经组织提醒后才想起该情况;B某解释说他确实送给了A某200余万元现金和相关贵重物品,之前他认为组织已经掌握了全部问题,他印象中确实是每年都送了3次现金,但2008年国庆这次具体是在什么场景下送的,他记忆模糊了,以组织调查为准。
后案件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定该问题中A某收受B某185万元现金和5万港币、2万美元,对存在疑议的2008年国庆这笔5万元现金未予认定,连同调查认定的A某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一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后,依纪依法作出了定性和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是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合理追究责任。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纪委监委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着对被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特别是如果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问题的,还可能予以国家赔偿。所以,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而且是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不仅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审理部门身负审核把关职能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比如本案例中,调查部门围绕A某收受B某贿赂问题取证时,就只是注重收集了证明A某有罪的证据,而没有注意收集证明A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是集中精力收集有利于调查认定的证据,而没有注意到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直到案件移送审理阶段有了审理人员的认真审核把关、分别从有罪和无罪的两个角度来审视证据,才避免了证据的瑕疵,祛除了存在的隐患,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如果审理部门也没有能够把住关,那么案件到司法阶段后,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势必也会提出疑议、会造成案件调查部门更大的被动。实际上,调查中既收集有利于调查认定的证据,也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这两方面的要求是相一致、辩证统一的,都要统一于“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的要求中。一个问题据以认定的证据,如果调查结束后还能找出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那说明这个问题的证据链本身是不完整的,或者只是看起来完整但经不起推敲、是不稳定的;只有确保有利于调查认定、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都穷尽了,确保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了,才能说明这个问题的证据确实达到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的程度。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