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看进展之四
【发布日期:2019-03-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监察体制改革看进展之四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都作出了规定。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各级纪委监委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其贯穿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加强日常监督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把握监督这一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

  2019年1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最新组织机构情况。信息显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室由原来的12个扩充至16个,包括11个监督检查室和5个审查调查室。此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

  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将力量向监督倾斜的具体体现。分设后,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日常监督,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审查调查。监督者专司监督,日常监督更全面,监督效能不断提升。此外,从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开始,对巡视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追责问责,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室的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各地纪委监委机关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更加注重向监督部门倾斜。如海南省纪委监委出台执纪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明确委机关第一至第六纪检监察室重点负责对省管干部的监督;湖南省纪委监委的11个纪检监察室中有6个专司监督检查。监督力量的强化,有力地助推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不能只针对第四种形态。工作实践中,要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把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用到位,持续用力、成为常态,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

  新制定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一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抽查、列席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强化近距离、常态化、全天候的监督。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判断哪些该批评教育,哪些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哪些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哪些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努力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

  各级纪委监委加强对函询结果的抽查核实,对存在疑点、态度不到位的,采取批评教育、补充说明等方式盯住不放,对欺瞒组织的作出严肃处理。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4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66.7万件,谈话函询34.1万件次,同比分别增长25.9%、33.3%、20.2%,真正让日常监督的约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监督更有效,惩治更有力。改革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综合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党的十九大以来至2018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77人。在高压震慑下,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艾文礼、王铁等中管干部在内的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数字背后,彰显出“打虎拍蝇”不手软、惩治腐败不停歇的决心一以贯之。

  从一年来的实践看,监察体制改革发挥的最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日常监督,有效管住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性的违法,有力遏制犯罪。新形势下,评判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惩治腐败的力度,不能只看审查调查的数量,更不能只看移送司法机关的数量,更要注重看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看“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得怎么样。

  数据最有说服力。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万人次,占63.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9.5万人次,占28.5%;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5万人次,占3.2%。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工作意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四种形态”减少腐败存量,把监督挺在前面,科学精准遏制腐败增量。

  ——保持高压惩治不放松,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削减存量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靶向治疗、精确惩治”,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指明方向。纪检监察机关要果断和准确运用好第四种形态,利剑高悬,以有力惩处保证监督有效。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把那些在党的十九大后仍然不知敬畏、胆大妄为者作为重中之重,深挖细查、严惩不贷。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督,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科学精准监督遏制增量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纪委监委要按照全会部署,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注重谈话和函询相结合,拓展谈话覆盖面,提升监督谈话针对性、实效性。

  ——精准把握运用各种形态,综合考量工作的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

  加强对线索的梳理、分析和研判,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防止纪法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都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要全面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直接后果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影响等各方面情况,科学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做到既讲政治、又讲纪法,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化,力争取得更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记者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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