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纪委、监委及办公室印章均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各部室办印章由各部室办负责人保管。严防丢失和滥用。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二、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填报的报表、审批表及出具的证明、意见等,须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批,方可使用印章。
三、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及有关报表、审批表及出具的证明、意见等,须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签批,重要事项须经书记、主任审批,方可使用印章。
四、使用其他印章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
五、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按规定收回或统一销毁。
六、凡出现私盖印章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